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诉讼知识】
┝ 诉讼知识
【继承案例】
┝ 继承案例
    热 点 点 击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进行公证并继承登记免缴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因为丈夫未支付礼金,结婚当日妻子就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姚国平与被告刘艳离婚。

    2007年6月21日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提出要给付其礼金1.8万元,原告答应在办理好结婚证和准生证后给付其礼金1.8万元。但是,6月25日双方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提出要付清礼金,原告则表示被告到计生部门办好准生证后给付。但是当天下午被告就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经多方打听、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双方未同居,当时被告方来了四个人,三女一男。被告仅从原告处拿走100多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5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下午,被告在没有拿到礼金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据此事实可认定原、被告显属草率登记成婚,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上一篇:女子用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 离婚被判赠与难要回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 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朱利斌 律师 手机:13506437435
律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张店区法院往东100米路北)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专业律师 淄博离婚纠纷律师 淄博知名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淄博资深离婚律师 淄博婚姻家庭律师
版权声明: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