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诉讼知识】
┝ 诉讼知识
【继承案例】
┝ 继承案例
    热 点 点 击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进行公证并继承登记免缴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继承案例继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6)民他字第63号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

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

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请示报告 (86)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

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

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伯春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伯春凭本市黄浦区公

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

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

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我院民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

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抚养'>抚养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

法应有继承权。
    我院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抚养'>抚养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抚养'>抚

养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因涉及宗教政策,为慎重处理,特报告

你院,请批示。
    1986年9月4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 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朱利斌 律师 手机:13506437435
律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张店区法院往东100米路北)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专业律师 淄博离婚纠纷律师 淄博知名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淄博资深离婚律师 淄博婚姻家庭律师
版权声明: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