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56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反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以下称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二、参保单位招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农民工可按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招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或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工,应当按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法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被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为困难企业,确实难以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缓(补)缴协议,其他四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收,待参保单位效益好转后,将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补齐。困难企业中属停产半停产的参保单位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仍有困难的,由参保单位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可有选择的缴纳部分险种的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6月底前,对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未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六、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的通知》(淄劳社发[2005]55号)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工作。
二○○九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