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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11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105元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9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
19531231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11930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
、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
、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91231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111231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84元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中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区、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区要写出总结,连同《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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