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105元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84元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中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区、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区要写出总结,连同《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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