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诉讼知识】
┝ 诉讼知识
【继承案例】
┝ 继承案例
    热 点 点 击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进行公证并继承登记免缴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离婚涉外离婚 → 我国驻美大使馆关于留学生结婚、离婚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国驻美大使馆关于留学生结婚、离婚的规定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我国驻美大使馆关于留学生结婚、离婚的规定
   
  留学人员结婚,不论是在美国登记还是回国登记,均须先办理无配偶证明书。具体办理手续参见“公证

、认证”中的程序。在美国结婚的,持经美国州政府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书的到使(领)馆签证处、组登记。

回国结婚的,也须持经使(领)馆签证处、组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书回国办理。   留学人员回国结婚,要

持护照和上述未婚证明及未婚配偶所在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办理转换证明的手

续,然后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配偶系国内在读学生(包括研究生、大学生

等),不予办理“婚姻状况证明”。 

  所有留学人员(不论公派还是自费)的离婚,若当初是在使(领)馆登记的,则双方可到使(领)馆的

签证处、组办理离婚手续。若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则需当事人到使(领)馆的签证处、组办理委托书(须

本人亲自前来)。委托书办好后,可寄给国内的亲友或律师(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办理结婚、离婚的程序的解释权归使(领)馆签证处、组,若前面叙述不祥或执行时有差异,请同签证

处、组联系,以他们的解释为准。使馆签证处的联系电话、地址如下:
       电话:202-338-6688、202-338-8688
       传真:202-588-9760
       地址:Visa Office,Chinese Embassy
          2201 Wisconsin Avenue N.W.
          Washington,DC 20007 

上一篇: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的异同
下一篇:涉外离婚办理手续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 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朱利斌 律师 手机:13506437435
律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张店区法院往东100米路北)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专业律师 淄博离婚纠纷律师 淄博知名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淄博资深离婚律师 淄博婚姻家庭律师
版权声明: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