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政策依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28号)、《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10号)、《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2009]56号) .
三、认定标准:(一)享受社保补贴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在2008年10月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备案的;2.企业在2008年10月以前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二)享受选择医疗保险低费率、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的条件:1、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2、职工工资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最低标准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备案的;3、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费1年以上。
四、报送程序:企业按照社会保险关系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填写《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并根据本企业实际和文件要求申请享受具体优惠政策,所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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